1.申請人及其連帶保證人於簽約時已充分知悉並同意,
於本分期付款買賣申請,經仲信資融(股)公司(以下稱受讓人)審核通過後,特約商即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標的物之所有權及其附隨權利、以及依本契約所生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等,讓與仲信資融(股)公司及其受讓人,同時授權受讓人管理帳務,不另為書面通知;受讓人對於本契約是否生效保有最終同意權;一經受讓人審核同意,將由受讓人於扣除手續費及相關費用後,一次付款於特約商,以為收買應收帳款債權,申請人及其連帶保證人知悉並同意分期款項應依約繳付予仲信資融(股)公司。
2.申請人向特約商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若受讓人不予收買時,申請人同意改向受讓人申請租賃業務往來,惟受讓人仍保留本申請核准與否之最終決定權,若未核准時,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特約商與受讓人無需返還本分期付款申請書(含所附資料)
3.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瞭解並同意 貴公司(即特約商)係為辦理分期付款買賣、提供勞務及前開帳款之轉讓等相關業務,以及該等業務於行銷或合作之目的,而搜集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資料,並提供予仲信資融(股)公司,及與其有業務合作關係廠商於搜集目的內利用,並確認仲信資融(股)公司告知內容同背面告知既同意事項條款無誤。
4.申請人及其連帶保證人、法定代理人茲聲明為表正面及背面全部分期付款約定書條款,均經本人等於合理期間審閱無誤,且充份瞭解並同意,特確認簽章如下。
〈分期付款期間標的物所有權不得過戶或轉讓,以免觸法〉